按照南通市场监管所传达的消息来看,在近期这段时间,有着这样一件事情发生,市场监管总局跟中国人民银行一道联合发布了《经营主体登记申请及代理行为管理办法》,针对登记联络员以及登记代理人的定义,其职责怎样,行为规范是如何的,都做出了清晰明确的规定,并且还罗列出了禁止的行为,以及与之对应的法律责任,目的是借此来维护市场登记秩序。
依据《办法》,经营主体办理登记之时,能够指派内部登记联络员,或者委托外部登记代理人去提交申请。此两者在提交申请这个行为当中,均需要作出诚信声明,承诺代理行为获得了授权,且不得提供虚假材料。
一、登记联络员
被经营主体指定的内部工作人员,担当登记联络员,其职责在于跟登记机关联络,负责提交申请材料,还要填报公示信息。这个人必须年满18周岁,要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持有居民身份证,并且在境内有经常居住地。

按照2026年版本的《经营主体登记文书规范》,企业能够备案1名到3名登记联络员,个体工商户备案1名,备案信息需要包含联系方式,变更要在30日之内办理,联络员能够由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管、股东或者员工担任。
担任登记联络员的相关人员,能够借助“由江苏省所构建的企业全链通综合服务平台”,去查询自身处于该相关情况的具体信息。
二、经营主体登记代理人
提供代理登记服务的这种第三方机构或者个人,也就是登记代理人,是给经营主体做相关服务的,其必须得具备专业知识才行。代理人是不能够兼任所代理经营主体的登记联络员的,自行出资设立的相关经营主体情况除外,要是代理人离职了,那么其代理身份应当及时被取消掉。

担任代理人的人,必须借助全国经营主体登记注册代理人信息系统来表明自身的身份。至于具体的操作,则需要登录全国经营主体登记注册服务网,由代理机构或者人员依据指引去完成信息的填报。
三、授权真实性核验与禁止行为
在江苏省平台那儿,办理多数登记诸多业务阶段的时候,要借由电子营业执照去开展授权真实性核实查验,这电子营业执照,能够由法定代表人去进行下载,或者,经过法定代表人给予他人授权之后,让他人来加以使用。
《办法》明确禁止登记代理人从事一系列违规行为,这些行为包含,明知所涉材料虚假,却依旧进行代理或者协助虚假登记,以冒用他人名义的方式去提供虚假材料,借代理之名来谋求非法利益,进而扰乱正常秩序或者危害公共利益,伪造印章、公文、签名或者授权文书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