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悉市监消息,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同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印发《经营主体登记申请及代理行为管理办法》,且正式开始实施,该办法对经营主体登记联络员职责予以明确规定,对登记代理人职责予以明确规定,对备案要求予以明确规定,对禁止行为予以明确规定,还设立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登记联络员
登记联络员是被经营主体指定的,负责办理登记备案事项的内部工作人员,其必须年满18周岁,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持有居民身份证,并且在中国境内有经常居住地,其主要职责包含代表经营主体去提交登记申请材料,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填报信息等。

按规定,企业能够备案一至三名登记联络员 ,个体工商户备案一名。登记联络员能够由法定代表人 、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或者员工等担任 ,有关信息需要在登记机关备案 ,变更应当在三十日内办理备案。公众能够通过“江苏省企业全链通综合服务平台”查询本人担任登记联络员的情形。
经营主体登记注册代理人
被称作登记代理人的,是那种具有专业知识的,接受经营主体委托从而提供代理登记服务的第三方机构或者个人。代理人不可以兼任所代理经营的主体的登记联络员,自行出资设立的经营主体除外,离职的时候要及时取消代理身份。

登录全国经营主体登记注册服务网,代理机构或人员按流程填报信息,完成身份表明,而此具体操作是要通过全国经营主体登记注册代理人信息系统来表明身份的,代理人须如此做。
授权或委托办理的真实性核验
于江苏省开展相关登记业务之际,要开展真实性核验。该核验主要借由经营主体电子营业执照达成,法定代表人能够直接予以下载并使用,而其他人员则须经过法定代表人授权方可进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