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么是非法证券期货活动?
答: 非法证券期货活动, 是那种未经过批准就去从事, 这件事按理应由证券监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去核准或者批准才可进行, 并且是那种应受到法定监督的, 有关证券发行以及经营证券期货业务的活动。要开展证券期货业务, 得经过中国证监会核准, 进而取得相应业务资格。那些没有取得相应业务资格却开展证券期货业务的机构, 属于非法机构。
2、如何辨别正规机构和非法机构?
答: 您能够借助下述网址去查询合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信息, 又能够向当地证监局去核实相关机构以及人员的信息。
证监会网站()
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
中国期货业协会网站()
3、非法证券期货活动具体有哪些形式?

回答如下, 其一, 存在这样的情况, 一些不法分子, 打着证券投资的名号, 用高额回报当作诱饵, 从而去诈骗群众的钱财 ;其二, 编造出这样的虚假信息, 说公司马上就要在境内外上市, 或者股票发行已经得到政府部门批准之类的, 以此来诱骗社会公众去购买所谓的“原始股” ;其三, 非法中介机构, 借“投资咨询机构”“产权经纪公司”“外国资本公司或投资公司驻华代表处”等名头, 在没有经过法定机关批准的状况下, 面向社会公众非法买卖或者代理买卖未上市公司的股票。
4、受到非法证券期货活动侵害后如何处理?
答: 按照国家相关规定, 非法证券期货活动的查处以及善后处理工作交由地方人民政府承担。当投资者遭受到非法证券期货活动侵害后, 为了让不法分子能够及时被查处, 并且尽可能挽回损失, 需要在第一时间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 或者向当地工商部门、证券期货监管部门去反映。投资者应当妥善地保管好合同、汇款单、银行流水等凭证以及通话短信记录、交易记录等材料, 将这些提供给地方政府有关部门, 以此便于其查处非法证券期货活动, 进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08年1月2日, 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中国证监会联合印发了《关于整治非法证券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 在这个通知里, 对非法证券活动受害人的救济途径作出了规定, 其中声明, 如果非法证券活动构成了犯罪, 那么被害人应当经由公安、司法机关来行使追赃程序以进行追偿;要是非法证券活动仅仅属于一般违法行为而并未构成犯罪, 且当事人符合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起诉条件的话, 便能够通过民事诉讼程序去请求赔偿。
5、非法证券期货活动由谁负责查处?
应这样作答,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也就是国办发﹝2006﹞99号的规定, 非法证券活动进行查处以及善后处理工作, 按照属地原则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来负责的。非法证券活动在经过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之后, 省级人民政府需要负责做好本地区案件查处还有处置善后的工作。
6、有哪些欺骗投资者入坑的“小技巧”?
答:
1、“证券专家”进行免费诊股, 这些“证券专家”包括“特约嘉宾”、“投资分析师”、“著名财经名人”等, 他们吹嘘、虚构历史业绩, 还进行免费诊断并送黑马股等。

2、一些在网络媒体上被称作“股神”这人, 借助 将大盘情况予以点评并推荐股票, 通过微信以同样方式操作, 还在微博上进行授课教学, 以此来吸引投资者成为其会员, 进而骗取会员费以及学员费。
3、销售人员推荐股票软件, 还进行虚假宣传, 声称该软件能够识别所谓“主力”、“庄家”的资金流向, 除此还能精准提示股票买卖时间节点, 运用这样的方式吸引投资者给予关注或者尝试使用。
4、欺诈性宣称私募基金存有“内幕消息”, 以“私募基金”之名, 扬言具备“内幕消息”以及“资金支持”, 胡编乱造并出示“屡荐屡中”之成果, 借此骗取投资者的信赖, 进而收取投资者的服务费, 或者诱使投资者开展投资合作分成。
5、代客去进行理财, 并承诺收益分成, 借着“承诺收益”、“利润分成”、“坐庄操盘”等此类样子去吸引投资者一块儿合作来炒股, 直接替代客户去操作, 对于那些赚到钱的投资者提出要求进行收益分成, 对于亏损的投资者就直接一走了之。
6、利用与合法证券公司、基金公司等市场专业机构相近似名称, 蒙骗投资者, 假冒或仿冒合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 或者假借与合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基金管理公司合作, 甚至直接假冒合法证券公司、基金公司名义进行诈骗。不法机构常借用异地合法机构之名,因投资者不方便现场核实实施诈骗行为, 以此提高诈骗成功几率。
7、公司马上就要进行“境外上市”了, 做出了“年底保证上市”的承诺, 还有“到期回购”的说法, 售卖原始股以及可转换股票的债券等, 凭借高额回报来吸引投资者。
8、打着代理境外证券期货交易的幌子, 以代理境外证券、期货等交易为说辞, 诱使客户资金开立账户, 展开虚拟交易行径, 借此骗取客户钱财。
9、有着“会员升级”行为实施, 还有“补款退赔”情况出现。在不法分子推荐股票致使投资者受到亏损之后, 借助更换了所谓更具高级别的业务人员这一手段, 去蛊惑投资者购买高价幅度更大的软件, 要不就让投资者参加等级更高的会员组, 从而缴纳数量更多的“会员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