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方面传来大河财立方消息, 7月14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公告,其内容为优化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的相关事项, 该事项自2025年10月1日起开始施行。
公告提到:
对适用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抵免所得税政策的企业而言,能够依据自身状况自行抉择在预缴申报之际去享受抵免所得税政策, 也能够在进行年度汇算清缴申报的时候去享受抵免所得税政策。
在预缴环节的时候, 纳税人能够依据自身经营状况,独立自主地去选择享受专用设备抵免政策。要是在预缴环节选择了不享受专用设备抵免政策,那么在汇缴环节的时候,也是可以选择去享受该优惠的。
在此期间, 国家税务总局开展了一项工作, 这项工作是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对其进行了修订。
一是增添附报事项项目了,于“优惠及附报事项有关信息”部分,增添“职工薪酬”以及“出口方式”项目,发生了相关事项的纳税人必须得准确填报有关情况,除了上述这些事项以外,要由纳税人依据《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去补充填报。
其二是对“预缴税款计算部分”相关项目予以调整,依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优化思路, 按照最新财务报表样式增添“销售费用”“其他收益”等项目,与此同时, 于“营业收入”项目之下增添“自营出口收入”“委托出口收入”“出口代理费收入”等项目,供涉及出口业务的企业进行填报, 在“投资收益”项目之下增添明细行次,让纳税人依据《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于明细行次填报股权处置收益等具体事项以及金额,纳税人开展股权处置的,均需填报具体事项与金额。
其一为增添“抵免所得税额”这一项目, 其二是供那些适用专用设备抵免政策的企业使用,其三是在预缴申报的时候能够进行自主选择并且填写报道号来进行申报操作咯。
有一项是增添“销售未完工产品的收入”这一项目,此项目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来填报,另外, 还进一步明晰了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获取预售收入时的申报要求。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7号
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相关税收政策,税务总局针对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作出了修订, 现在将修订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附件1)进行发布, 并且就有关事项作出如下公告:
一、企业要是适用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抵免所得税政策的话,能够结合自身情形自主去选择, 在预缴申报之时享受抵免所得税政策,或者在年度汇算清缴申报的时候享受抵免所得税政策。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适用于居民企业, 这些居民企业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 在月度预缴申报时填报,在季度预缴申报时, 同样也需要填报。
三、实施《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该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于2012年第57号公告发布,2018年第将其第18号修改)的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里的分支机构,运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开展月度预缴申报,开展季度预缴申报,以及开展年度汇算清缴申报。
四、省税务机关, 针对在本省仅设无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企业, 参照相关办法征收管理,企业分支机构按规定进行月度预缴申报,企业分支机构按规定进行季度预缴申报,企业分支机构按规定进行年度汇算清缴申报, 这里的省包含有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计划单列市所属地域范围。
五、企业在申报各类优惠事项以及特定事项之际,乃是比照《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里的事项名称去进行填报的。《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于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的“纳税服务”栏目会另行予以发布,同时会依据政策调整状况适时进行更新。
六、从事生产销售的企业, 在出口货物时,要凭借其出口货物所获取的收入, 依据相关规定,依法进行计算,而后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这里面, 要是企业是以自营的方式出口货物, 那么就得申报其出口本企业生产销售货物所对应的那部分收入;要是企业是以委托的形式去出口货物, 那就得申报其委托出口本企业货物所对应的收入。
七、企业以代理方式出口货物, 其中包括以市场采购贸易、外贸综合服务等方式代理出口货物,在预缴申报的时候, 应同时报送实际委托出口方基础信息以及出口金额情况,这情况在附件2里。相关企业若没有准确报送实际委托出口方基础信息和出口金额,那么应按照自营方式处理,由该企业承担相应出口金额应申报缴纳的企业所得税。这里, 实际委托出口方指的是出口货物的实际生产销售单位。
八、本公告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的公告》,也就是2021年第3号公告,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 即2018年第23号公告,其附件《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第66项,是“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该项目享受优惠时间关于“汇缴享受”的规定, 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25年7月7日

关于, 《,国家税务总局, 发出的,关于优化, 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 有关事项, 的公告》, 的解读。
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这是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有关税收政策,进而进一步减轻企业办税负担, 并且优化申报项目, 现对此进行如下解读:
一、有关背景
在2024年的时候, 为了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的通知》, 也就是国发〔2024〕7号这份文件的要求, 财政部以及税务总局制发了《关于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此公告是2024年第9号, 它进一步加大了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抵免政策,也就是说以下简称为“专用设备抵免政策”的优惠力度。因要便利纳税人去享受优惠政策,并且还得结合纳税人针对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所提的意见以及建议,所以税务总局制发了《公告》,此《公告》明确了预缴环节享受专用设备抵免政策的口径,也明晰了出口业务等特定事项的申报要求, 而且还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作出了修订。
二、主要内容
(一)明确专用设备抵免政策执行口径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2018年第23号)里的规定, 专用设备抵免政策是要在汇缴环节去享受的。为了落实好《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4年第9号),方便纳税人去享受专用设备抵免政策,充分地把政策红利释放出来, 《公告》作出明确, 纳税人在预缴环节就能够依据自身经营状况自主选择去享受专用设备抵免政策。于预缴环节之中,挑选不享用专用设备抵免政策的状况, 也是能够在汇缴环节里, 去选择从而享受优惠的。
(二)明确出口企业申报要求
为了能够进一步去规范出口企业预缴申报的管理工作,以此来提升预缴申报的合规程度,《公告》进一步地明确了出口企业预缴申报的相关要求。
首先,再次明确出口企业的纳税申报义务,有个前提噢,生产销售企业出口货物的情形下,针对其企业该出口货物的收入, 要进行计算,然后以此来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多种出口方式, 若通过自营方式出口, 那就得把本企业生产出口货物或者销售出口货物所对应的收入, 一同纳入营业收入范畴去申报;若采用委托方式出口,就得把委托出口本企业货物所对应的收入,也纳入营业收入进行申报。除了纳入营业收入申报之外, 还有后续要求,出口企业还必须进一步去申报上述两类出口收入各自的具体情况。
其次, 对于从事代理出口业务的企业来说,要把其获得的出口代理费收入归入营业收入范畴来进行申报,并且申报详尽的情形, 申报具体情况也需要申报。并且,为了使代理出口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得以规范,针对那些进行代理的企业, 其中涵盖了通过像市场采购贸易、外贸综合服务等之类方式来代理出口货物的企业, 在预缴申报时要附上《代理出口企业受托出口情况汇总表》,提供委托其出口货物的委托方基础信息以及出口金额状况。要是出口货物涉及多个环节,那么应当填报实际委托出口方基础信息以及出口金额等情形。实际委托出口方意思是出口货物的实际生产销售单位,原则上应当是境内主体。要是上述企业填报的是报关行、货代公司等并非实际委托出口方或者不是境内主体, 那就应作为自营方式,由该企业承担相应出口金额应申报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举例说明如下:
【案例1】, A 公司开展的业务是代理出口, 此业务为接受 B 公司委托,去出口 B 公司所生产的货物, 该业务涉及到多张海关出口报关单, 这些报关单涉及的金额总计是 1000 万元人民币, A 公司因该业务收取了 10 万元的代理费。其预缴申报呈现出如下情况:
A公司需要申报营业收入十万元, 这十万元是出口代理费收入, 与此同时, 要逐个填报填写B公司委托A公司的海关出口报关单号,这需要在《代理出口企业受托出口情况汇总表》里进行,并且要把B公司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以及对应的出口金额,分别填进这实际委托出口方名称、实际委托出口方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出口金额栏次。最后求出来,B公司对应的出口金额总计应当是一千万元。
B公司需要申报营业收入一千万元, 这当中委托出口收入是一千万元。
【案例2】,C公司开展代理出口业务,其接受D公司委托,出口D公司所委托其代理出口的货物,此过程涉及一张海关出口报关单, 报关单金额总计1000万元人民币, C公司为此收取代理费10万元。C公司与D公司进行了确认,明确该批货物实际上是由D公司接受E公司委托而办理出口事宜。D公司向E公司收取了代理费12万元。E公司是境内实际从事生产销售的单位(也就是境内真实货主)。预缴申报的相关情况如下:
C公司和D公司存在委托代理关系,D公司与E公司也存在委托代理关系, 然而只有C公司是实际进行报关出口操作的代理公司, 并且E公司是这批出口货物的实际做出委托出口行为的一方,所以C公司负有填报实际委托出口方E公司相关信息的责任。C 公司需要申报营业收入 10 万元,这 10 万元具体是出口代理费收入, 并且这个时候要在《代理出口企业受托出口情况汇总表》里填报对应的海关出口报关单号, 还要把 E 公司的名称填到实际委托出口方名称栏次, 把 E 公司的纳税人识别号填到实际委托出口方纳税人识别号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栏次,把对应的出口金额 1000 万元填到出口金额栏次。
D公司跟E公司存在委托代理关系, 然而, D公司并非实际进行报关出口的代理公司, 其应申报的营业收入为12万元, 不过,不需要填报“出口代理费收入”这一栏次,还不需要报送《代理出口企业受托出口情况汇总表》。
E公司身为出口货物的实际销售方,同时还是实际委托出口方, 于预缴之际, 应当申报营业收入为1000万元, 所涉委托出口收入恰好是此1000万元。
于本案例里,要是C公司未于《代理出口企业受托出口情况汇总表》汇报E公司的相关出口情形, 那就当作自营方式, 让C公司去承担相应出口金额所应申报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三)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进行优化, 使之更为完善。
将上述政策执行口径优化状况, 以及纳税人所反馈的意见还有建议相结合在一起, 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开展修订工作。
1.用以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度或者季度预缴情况的,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的表单, 其编号为(A200000)。
一是增加附报事项项目。在“优惠及附报事项有关信息”部分增加“职工薪酬”和“出口方式”项目,发生相关事项的纳税人应准确填报有关情况。除上述事项外,由纳税人根据《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补充填报。

二是调整“预缴税款计算部分”相关项目。参照年度纳税申报表优化思路,根据最新财务报表样式增加“销售费用”“其他收益”等项目。同时,在“营业收入”项目下增加“自营出口收入”“委托出口收入”“出口代理费收入”等项目,由涉及出口业务的企业填报。在“投资收益”项目下增加明细行次,由纳税人根据《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在明细行次填报股权处置收益等具体事项和金额。纳税人进行股权处置的,均应填报具体事项和金额。
三是增加“抵免所得税额”项目,供适用专用设备抵免政策的企业在预缴申报时自主选择填报。
四是增加“销售未完工产品的收入”项目,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填报,进一步明确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预售收入申报要求。
2.纳税总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分配表, 名为《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总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其编号是(A202000)。
把调整总分机构税款分摊计算方法设定为一项举措,将汇缴环节总分机构分摊税款计算方法, 推广到预缴环节,也就是说, 企业要先针对截止到本月(季)度应纳所得税额展开分摊, 之后, 由总、分机构分别去抵减其已分摊预缴税款, 进而计算本月(季)度应补(退)所得税。举例对于此作出如下说明:
有这样一个案例,在2024年的时候,有一家名为A公司的企业,它是在北京市注册成立的, 而且它并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这家A公司呢, 分别在山东省设立了名为B的分支机构, 在陕西省设立了名为C的分支机构,还在天津市设立了名为D的分支机构。到了2025年9月,在天津市的名为D的分支机构进行了注销。另外, A公司以及各个分支机构都按照规定,及时且准确地完成了汇总纳税信息备案。在2025年第1季度预缴的时候, B分支机构的分配比例是10%, C分支机构的分配比例是40%, D分支机构的分配比例是50%。在第2季度进行预缴申报之际, A公司察觉到第1季度的分配比例计算出现差错,C分支机构的分配比例应当是这般, 为30%,D分支机构的分配比例同样如此,是60%。
在2025年的时候, A公司于第一季度所拥有的实际利润额是400万元,到了第二季度,其累计实际利润额达到了700万元,而第三季度累计实际利润额为1300万元, 第四季度累计实际利润额是1200万元,并且该公司不享受企业所得税相关优惠政策。关于A公司各季度税款以及分摊的情况如下:
1.A公司各季度税款计算

2.分支机构税款分摊计算
预缴申报在第一季度时, B分支机构参与分配, C分支机构参与分配, D分支机构参与分配,分配比例按照10%计算, 分配比例按照40%计算,分配比例按照50%计算, 具体情况如下:

在第二季度进行预缴申报之际, 察觉到分配比例的计算出现差错, 应当依照百分之十、百分之三十,以及百分之六十这样的比例来计算而达成分配, 其细节状况如下:

在第三季度进行预缴申报之际, 鉴于D分支机构已然完成注销,所以其不再参与分配,并且已经缴纳的税款也不会再进行重新分配,B、C分支机构依据20%、80%这样的分配比例来计算,具体情况如下:

第四季度预缴申报时,根据上述计算规则类推,具体如下:

能够明确的是, 对于汇总纳税企业来讲, 要是不存在注销分支机构这种状况,并且不存在分摊税款计算不准确这类情形,那么不管是依照原有的计算方法,还是按照新的计算方法,其得出的结果都是相同的。然而, 要是汇总纳税企业在前期预缴环节的时候, 没有准确地计算分摊税款,或者当季出现了分支机构注销的情形,那么新的计算方法就会借助全量分摊这样的方式, 针对全年的分摊税款重新去进行计算。案例里, 鉴于第二季度察觉到第一季度C、D分支机构分配比例算错, 于第二季度申报之际, 按新方法算出的C分支机构应补税额相较于原方法少了5万元, D分支机构应补税额相较于原方法多了5万元, B分支机构分配比例没错,两种方法计算结果相同。D分支机构注销后,要重新计算分配比例, 在第三季度申报时,按新方法算出的B分支机构应补税额比原方法少1.75万元,C分支机构应补税额比原方法多1.75万元。
二是对表单名称以及数据项作出修改, 鉴于计算方法调整存在需求,在行次当中增添“总机构分摊”“总机构财政集中分配”等相关项目, 于列次方面增加“实际应分摊所得税额”“累计已分摊所得税额”“分摊应补(退)所得税额”等项目, 并且依据这些对表单名称进行修改,使其变为《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总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
三、实施时间
公告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啦 ,实行按月预缴的查账征收居民企业 , 从2025年9月份申报所属期开始使用新版报表 ,实行按季预缴的查账征收居民企业 ,从2025年第三季度申报所属期开始使用新版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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